10 月 6 日,据微信公众号 “宁波住建” 消息,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浙江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等有关政策的通知》,该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6 日起正式实施。
在提高最高贷款额度方面,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2 年,自政策施行之日起,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宁波全市范围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 100 万元 / 户提升至 130 万元 / 户;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及其他情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 80 万元 / 户提高到 110 万元 / 户。对于符合多孩家庭、各类人才等相关对象的情况,在此基础上继续给予上浮支持政策。
在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方面,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 号)精神,进一步为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支持,满足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自政策实施之日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来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还能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首套自住住房为保障性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 15%。
此外,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自政策实施之日起,在宁波全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若购房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人的父母、子女则不能申请)。
《通知》还提到,提取金额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政策实施之日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日前(含当月)近六个月内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资金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也就是说,缴存职工在申请贷款日前六个月内提取的个人账户资金不会影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在调整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认定期限方面,自政策实施之日起,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若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曾经还贷连续逾期 3 期(含)以上情形的,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期限由原来的无期限调整为近 5 年(不含)内。